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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皮膚科醫學會常年會費收費規定】
(一) 依第十五屆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記錄討論議題第五點決議通過:
1.
本會會員應於年度開始前三個月繳納該年度會費,如未依規定於年度開始前三個月繳納該年度會費,逾半年以上(七月一日起),補交者需加繳總額25%之滯納金;連續三年以上未繳者,經理事會同意,公告停權;申請復權時,需補齊之前累積欠繳之會費及總額25%之滯納金,並經理理事會同意後,始得復權。(見P.10會議記錄)
2.
因繼續教育積分費已併入常年會費,本次年會起,對於永久會員不再收取繼續教育積分費。(見P.10會議記錄)
(二) 依第十五屆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記錄臨時動議第一、二點決議通過:
1. 對於皮膚科訓練未滿一年以上之住院醫師雖尚未能申請加入準會員,但已登錄學會網頁之皮膚科訓練醫院R1,參加本會所舉辦之研討會或其它相關會議,可比照準會員方式收費。(此優惠僅適用R1)
2. 根據上述,各訓練醫院皮膚科部應於每年七月一日(年度訓練起算日) 使用學會網站之【教學醫院認定作業http://www.derma.org.tw/teach/login.asp】進入流程第四步驟向學會申報R1名單。
3. 住院醫師(R2以上)未成為準會員者,參加學會舉辦之各項課程,比照非會員收費標準。
(三) 準會員常年會費依照通過申請之時間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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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時間 |
入會費 |
當年度會費 |
總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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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理監事會 |
500元 |
1500元 |
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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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理監事會 |
500元 |
1000元 |
1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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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月理監事會 |
500元 |
500元 |
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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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月理監事會 |
500元 |
2000元(下年度) |
2500元 |
說明:
1.準會員每年均贈閱皮誌及會訊,如遇重複訂閱者可依實際退書本數退費。
2.三、六、九月通過之準會員,需於十一月年會時繳交下年度年費貳仟元整。
3.十二月通過之準會員所繳交之會費貳仟元整為下年度會費。
【招收準會員】
根據本會第十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討論提案4.通過相關章程規定,並經內政部中華民國93年01月02日台內社字第0920048782號函准予備查。相關條例如下:
資格:凡於皮膚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擔任皮膚科醫師一年以上,並繼續從事皮膚科相關臨床或研究工作者,得經由正式會員二人之介紹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成為本會準會員。
權利: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種活動。享受本會規定之優待。
義務:(一)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案。(二)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三)繳納會費。
會費:入會費新臺幣伍佰元,常年會費新臺幣貳仟元。
自本年度開始,本會舉辦之各項學術會議將限制參加資格,非會員將開始收費;春季會、年會準會員報到將以學會登錄名冊為依據。
申請辦法及程序:
1. 填寫「準會員入會申請書」,併同附件一、二,寄送本會。
2. 經理監事聯席會議審核入會資格。
3. 學會發函通知申請結果,通過者繳納相關費用。
4. 完成入會。
【第十五屆甄審委員會議記錄】
第十五屆第六次甄審委員會議記錄(95.03.05) <請按右鍵->另存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