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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監事通訊選舉辦法

臺灣皮膚科醫學會理監事通訊選舉辦法
民國110年9月9日第二十屆第十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據本會章程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理監事之通訊選舉合併辦理。
第 三 條 本通訊選舉之選票,悉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之規定製作,採用將參考名單所列之候選人印入選舉票,由選舉人圈選,並預留與應選出名額同額之空白格位,由選舉人填寫。
第 四 條 本通訊選舉票,應載明本會名稱,選舉屆次、選舉職位名稱及寄回戳止日期等,由本會負責印製,並加蓋本會圖記及由監事會推派之監事印章後生效。
第 五 條 本通訊選舉票應於預定開票日一個月前以掛號分別寄達選舉人,不得遺漏,由監事會負責監督。其無法送達者,應於開票時提出報告,並列入會議紀錄。
第 六 條 本通訊選舉票應用雙重封套,寄由選舉人拆去外套,並將經圈寫之選舉票納入內套後,個別密封掛號寄還。選舉票經寄回後,應即投入票匭,於開票時當場拆封。如未以掛號寄回或於投票截止日後寄回(以郵戳為憑)或在宣布選舉結果後寄回者,視為廢票。
第 七 條 本通訊選舉採無記名連記法,理事之圈選不得超過21人,監事之圈選不得超過7人。
第 八 條 本通訊選舉之開票,應在理事會議行之,由監事會派員監督。開票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各會員(會員代表)。
第 九 條 本通訊選舉辦法經理事會議通過後,於第二十一屆理監事選舉時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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