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
根據行政院衛生署96/8/17衛署醫字第0960208038號令修正發布「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醫師於98/4/22(含98/4/22到期者)後辦理執業執照(註)更新者,醫學倫理、醫療相關法規及醫療品質繼續教育課程之積分數,合計至少應達18點,且其中應包括感染管制(至少1點)及性別議題(至少1點)之課程。
l
會員欲查詢醫學倫理課程積分,請至衛生署「醫事人員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查詢 (操作說明)。
l 學會之前於春季會、年會時所辦理的醫學倫理課程積分,已全數轉入「醫事人員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請會員自行上網查詢。
l 會員如需取得醫學倫理課程積分,可至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網站查詢相關繼續教育課程(含醫學倫理、醫療法規、醫療品質、感染管制、性別議題課程) http://www.tma.tw/credit/credit_4.asp
註:
醫師應於執業執照到期日前三個月內,自行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換領執照。領有皮膚科專科醫師證書者,只需檢具「有效期限之專科醫師證書」暨「醫學倫理、醫療相關法規、醫療品質18點證明」即可申請換領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