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臺灣皮膚科醫學會

理監事通訊選舉辦法

臺灣皮膚科醫學會理監事通訊選舉辦法

  • 民國110年9月9日第二十屆第十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本會章程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理監事之通訊選舉合併辦理。
第三條: 本通訊選舉之選票,悉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之規定製作,採用將參考名單所列之候選人印入選舉票,由選舉人圈選,並預留與應選出名額同額之空白格位,由選舉人填寫。
第四條: 本通訊選舉之選票,悉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之規定製作,採用將參考名單所列之候選人印入選舉票,由選舉人圈選,並預留與應選出名額同額之空白格位,由選舉人填寫。
第五條: 本通訊選舉票應於預定開票日一個月前以掛號分別寄達選舉人,不得遺漏,由監事會負責監督。其無法送達者,應於開票時提出報告,並列入會議紀錄。
第六條: 本通訊選舉票應用雙重封套,寄由選舉人拆去外套,並將經圈寫之選舉票納入內套後,個別密封掛號寄還。選舉票經寄回後,應即投入票匭,於開票時當場拆封。如未以掛號寄回或於投票截止日後寄回(以郵戳為憑)或在宣布選舉結果後寄回者,視為廢票。
第七條: 本通訊選舉採無記名連記法,理事之圈選不得超過21人,監事之圈選不得超過7人。
第八條: 本通訊選舉之開票,應在理事會議行之,由監事會派員監督。開票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各會員(會員代表)。
第九條: 本通訊選舉之開票,應在理事會議行之,由監事會派員監督。開票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各會員(會員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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