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臺灣皮膚科醫學會

試場規則

一、考生應於考試時間前三十分鐘內,攜帶准考證入場。
二、筆試遲到逾三十分鐘者不得進場考試,口試於第一梯次開始應試後計算。筆試已入場應試後,30分鐘內不得離場,口試需全部梯次應試完成後方能離場。
三、考生交卷後應立即離開試場,不得在附近門口或窗外逗留;如宣讀答案或以其他方法指示場內作答者,取消考試資格。
四、除應用文具外,不得攜帶其他任何物品,如行動電話及其它可傳輸訊息的電子產品、書籍等進入試場,違者取消考試資格。
五、考生入場筆試時,應依照准考證號碼對號入座,並將准考證置於試桌之左上角。
六、筆試前考生應檢查試卷、座位、准考證三者之號碼是否完全相同,如有不符應立刻舉手請監試人員查對,在未查明前作答者將不予計分。
七、考生不得相互交談、偷看抄襲他人答案、自誦答案、以暗號告人或以試卷便利他人竊閱答案,違者將不予計分。
八、考生不得有傳遞、夾帶、交換試卷或冒名頂替等舞弊情事,違者取消考試資格。
九、考生不得有攜帶試卷或試題出場之情事,違者取消考試資格。
十、考生於考試終了鈴(鐘)聲響完畢後,應立即停止作答,留坐原位,俟監試人員簽收試卷後,方可離座出場。
十一、考生若有舞弊情事經查證屬實者,取消考試資格。
十二、考生如有其他違規情事為本規則所未列舉者,得由監試或試務人員予以登記,提請甄審委員會按其情節輕重予以適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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