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
本辦法依據本會章程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
第二條: |
理監事之通訊選舉合併辦理。 |
第三條: |
本通訊選舉之選票,悉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之規定製作,採用將參考名單所列之候選人印入選舉票,由選舉人圈選,並預留與應選出名額同額之空白格位,由選舉人填寫。 |
第四條: |
本通訊選舉之選票,悉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之規定製作,採用將參考名單所列之候選人印入選舉票,由選舉人圈選,並預留與應選出名額同額之空白格位,由選舉人填寫。 |
第五條: |
本通訊選舉票應於預定開票日一個月前以掛號分別寄達選舉人,不得遺漏,由監事會負責監督。其無法送達者,應於開票時提出報告,並列入會議紀錄。 |
第六條: |
本通訊選舉票應用雙重封套,寄由選舉人拆去外套,並將經圈寫之選舉票納入內套後,個別密封掛號寄還。選舉票經寄回後,應即投入票匭,於開票時當場拆封。如未以掛號寄回或於投票截止日後寄回(以郵戳為憑)或在宣布選舉結果後寄回者,視為廢票。 |
第七條: |
本通訊選舉採無記名連記法,理事之圈選不得超過21人,監事之圈選不得超過7人。 |
第八條: |
本通訊選舉之開票,應在理事會議行之,由監事會派員監督。開票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各會員(會員代表)。 |
第九條: |
本通訊選舉之開票,應在理事會議行之,由監事會派員監督。開票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各會員(會員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