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設置要點
學術委員會設置要點
- 中華民國105年01月23日訂定
- 中華民國105年03月06日修訂
- 中華民國108年01月06日修訂
- 中華民國108年03月10日修訂
- 中華民國111年03月06日修訂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01日修訂
第一條: | 依據中華民國102年01月13日訂定之臺灣皮膚科醫學會(以下簡稱本學會) 章程第二章第五條與第四章第十五條之規定,設置「臺灣皮膚科醫學會會議事務委員會」,於中華民國108年01月06日更名為「臺灣皮膚科醫學會學術會議與國際事務委員會」,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5日更名為「臺灣皮膚科醫學會學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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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本委員會以籌備規劃舉辦臺灣皮膚科醫學會相關之學術研討會與學術活動為宗旨。 |
第三條: |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籌辦臺灣皮膚科醫學會學會年會及春季研討會之相關事宜。 2.協助承辦單位辦理臺灣皮膚科醫學會學會年會及春季研討會相關事項之籌備。共同擬定年會學術研討會之學術節目內容。 3.承辦國際皮膚科學術會議,並加強各國皮膚科醫學會合辦聯合學術會議與互訪 4.與其他學會或學術單位共同辦理有關學術活動。 5.辦理學術相關事宜,包括本會主辦或受託辦理之學術獎項及推薦會員參與各項國際皮膚科學術會議隻申請與審核,審查過程得聘請相關領域專家參與審議,並將審查結果提報理事會核定。 6.理事會交辦之有關事項。 |
第四條: |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顧問、副主任委員及委員若干人,均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任命之。 |
第五條: |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三年(依照理監事任期調整),均為無給職。 |
第六條: | 本委員會每季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如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時,得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或委員推選一人代理之。 |
第七條: | 本委員會決議事項做成建議案提請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
第八條: | 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臺灣皮膚科醫學會支應。 |
國際事務委員會設置要點
- 中華民國 99 年03月28日訂定
- 中華民國102年01月13日修訂
- 中華民國105年03月06日修訂
- 中華民國111年03月06日修訂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01日修訂
第一條: | 依據臺灣皮膚科醫學會(以下簡稱本學會)章程第二章第五條與第四章第十五條之規定,設置「臺灣皮膚科醫學會國際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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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本委員會以推動國際皮膚科醫學專業交流等相關事務,促進皮膚科發展及醫療水準為宗旨。 |
第三條: |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促進國際皮膚科學機構或團體之聯繫合作及進修交流。 2.加強各國皮膚科醫學會與臺灣皮膚科醫學會(TDA)簽訂合作備忘錄 (MOU),固定以會議session方式交流。 3.積極爭取外國醫師來臺灣接受皮膚科專科醫師訓練,以增進雙邊交流 4.負責認定國外醫師申請皮膚科專科醫師甄審事宜。 5.理事會交辦之有關事項。 |
第四條: |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顧問及委員若干人,均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任命之。 |
第五條: |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三年(依照理監事任期調整),均為無給職。 |
第六條: | 本委員會每季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如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時,得指定委員一人或委員推選一人代理之。 |
第七條: | 本委員會決議事項作成建議案提請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
第八條: | 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臺灣皮膚科醫學會支應。 |
第九條: | 本設置要點經理事會制定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
兩岸事務委員會設置要點
- 中華民國99年3月28日訂定
- 中華民國102年01月13日修訂
- 中華民國108年01月06日修訂
- 中華民國111年03月06日修訂
第一條: | 第一條:依據臺灣皮膚科醫學會(以下簡稱本學會)章程第二章第五條與第四章第十五條之規定,設置「臺灣皮膚科醫學會兩岸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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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本委員會以推動海峽兩岸皮膚科醫學專業交流等相關事務,促進皮膚科發展及醫療水準為宗旨。 |
第三條: |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 促進兩岸皮膚科學機構或團體之聯繫合作。 2. 邀請大陸皮膚科學團體或專家來台演講。 3. 促進會員參加各項大陸皮膚科學術會議。 4. 協助會員兩岸學術及醫療技術之交流,提供參訪及進修推薦。 5. 增進兩岸醫療皮膚科醫療資訊及資源交流。 6. 理事會交辦之有關事項。 |
第四條: |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顧問、副主任委員及委員若干人,均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任命之。 |
第五條: |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三年(依照理監事任期調整),均為無給職。 |
第六條: | 本委員會每季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如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時,得指定委員一人或委員推選一人代理之。 |
第七條: | 本委員會決議事項做成建議案提請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
第八條: | 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臺灣皮膚科醫學會支應。 |
第九條: | 本設置要點經理事會制定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
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 中華民國86年12月14日訂定
- 中華民國88年12月05日修訂
- 中華民國90年12月16日修訂
- 中華民國92年11月30日修訂
- 中華民國102年01月13日修訂
- 中華民國105年03月06日修訂
- 中華民國108年01月06日修訂
第一條: | 依據衛生福利部公佈「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十三條與臺灣皮膚科醫學會(以下簡稱本學會)章程第二章第五條與第四章第十五條之規定,設置「臺灣皮膚科醫學會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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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本委員會以辦理皮膚科專科醫師甄審為宗旨。 |
第三條: |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皮膚科專科醫師之甄審及相關事宜。 2.理事會交辦之相關事項。 |
第四條: |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顧問、副主任委員、委員若干人。主任委員由理事長任,顧問、副主任委員、委員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任命之。委員需具下列資格之一: 1.具有教育部部定教授或副教授資格之皮膚科專科醫師。 2.具有教育部部定教師資格之本學會理監事。 3.經衛生署評定為醫學中心之皮膚部(科)主任。 4.經理事會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之皮膚科專科醫師。 |
第五條: |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三年(依照理監事任期調整),均為無給職。 |
第六條: | 本委員會應任務需要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如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時,得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或委員推選一人代理之。 |
第七條: | 本委員會決議事項做成建議案提請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
第八條: | 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學會相關業務費支應。 |
第九條: | 本設置要點經理事會制定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
專科醫師訓練醫院認定委員會設置要點
- 中華民國86年12月14日訂定
- 中華民國92年11月30日修訂
- 中華民國105年03月06日修訂
- 中華民國108年01月06日修訂
第一條: | 依據衛生福利部公佈「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十三條與臺灣皮膚科醫學會(以下簡稱本學會)章程第二章第五條與第四章第十五條之規定,設置「臺灣皮膚科醫學會專科醫師訓練醫院認定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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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本委員會以辦理皮膚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之認定為宗旨。 |
第三條: |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皮膚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之認定及相關事宜。 2.理事會交辦之相關事項。 |
第四條: |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顧問、副主任委員、委員若干人。主任委員由理事長擔任,顧問、副主任委員、委員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任命之。 |
第五條: |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三年(依照理監事任期調整),均為無給職。 |
第六條: | 本委員會應任務需要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如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時,得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或委員推選一人代理之。 |
第七條: | 本委員會決議事項做成建議案提請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
第八條: | 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學會相關業務費支應。 |
第九條: | 本設置要點經理事會制定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
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
- 中華民國86年12月14日訂定
- 中華民國92年11月30日修訂
- 中華民國102年01月13日修訂
- 中華民國105年03月06日修訂
- 中華民國108年01月06日修訂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01日修訂
第一條: | 依據臺灣皮膚科醫學會(以下簡稱本學會)章程第二章第五條與第四章第十五條之規定,設置「臺灣皮膚科醫學會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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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本委員會以推廣皮膚醫學、增進皮膚科醫師對皮膚醫學新知之認識,以期充分發揮臨床醫療功能為宗旨。 |
第三條: |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繼續教育積分認定與專科證書展延。 1.1認定會員醫師參與的繼續教育積分,負責專科醫師證書之展延管理及相關事宜。 2.專科醫師繼續教育課程規劃與舉辦。 2.1制定並規劃專科醫師繼續教育課程標準。 2.2舉辦專科醫師繼續教育課程。 2.3推動跨學會/跨組織合作繼續教育課程,加強與相關醫學會與組織的互動,拓展會員專業深度與廣度。 3.住院醫師教學輔助課程。 3.1舉辦全國性住院醫師輔助教學活動,增強各訓練機構對住院醫師的臨床與學術支援。 3.2推動標準化教學計畫,確保住院醫師教育的公平性與一致性。 4.民眾教育與皮膚醫學推廣。 4.1規劃並舉辦民眾皮膚健康教育活動,提升社會對皮膚醫學的認識與重視。 4.2配合國際活動(如皮膚病防治日)推廣皮膚醫學,提升全民健康意識。 5.其他醫事人員教育課程。 5.1開設針對非皮膚科醫事人員(如護理師、藥師等)的皮膚醫學教育課程,增強相關人員專業能力。 5.2強化本學會與其他醫事人員及團體之交流,促進專業合作。 6.專責小組設立與推動。 6.1根據教育需求與性質,設立專責小組,負責推動繼續教育計畫並監督執行成效。 7.理事會交辦事項。 7.1完成理事會指派的教育相關任務,並適時提出建議與改善方案,以提升委員會效能。 |
第四條: |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及委員若干人,主任委員由理事長提名,主任委員提名副主任委員及委員,經理事會同意任命之。 |
第五條: |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三年(依照理監事任期調整),均為無給職。 |
第六條: | 本委員會每季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如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時,得指定委員一人或委員推選一人代理之。 |
第七條: | 本委員會決議事項做成建議案提請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
第八條: | 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臺灣皮膚科醫學會支應。 |
第九條: | 本設置要點經理事會制定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
公共事務與網路委員會
- 中華民國108年03月10日訂定
第一條: | 依據臺灣皮膚科醫學會(以下簡稱本學會)章程第二章第五條與第四章第十五條之規定,設置「臺灣皮膚科醫學會公共事務網路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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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本委員會以與醫療從業人員、媒體、政府單位、一般民眾宣傳溝通與皮膚科醫療和政策相關之內容為宗旨,並應理事會之諮詢,針對皮膚科相關公共事務建議重要的政策。 |
第三條: |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針對與皮膚科醫療相關,需要與政府單位陳情溝通的事務訂定策略意見,建議理事會請有關機關參辦。 2.針對與皮膚科事務相關的媒體露出,如有需要,擬定各項因應措施,維護暨爭取會員權益。 3.於網路、平面及電子媒體建立皮膚科專業形象及對醫療從業人員和一般大眾宣傳正確皮膚醫療、美容醫學及美容外科相關知識。 4.網路小組針對網路媒體和皮膚科相關不合適報導內容提出立即的回應,並定時於網路媒體發表衛教相關資訊。 5.理事會交辦之有關事項。 |
第四條: |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委員若干人。網路小組設召集人一人(由一副主任委員兼任),小組成員若干人,主任委員及委員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任命之。 |
第五條: |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人及委員隨理監事任期調整,均為無給職。 |
第六條: | 本委員會每季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並主持。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時,得指定一位副主任委員或委員推選一人代理主持。 |
第七條: | 本委員會決議事項做成建議案提請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
第八條: | 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臺灣皮膚科醫學會支應。 |
第九條: | 本設置要點經理事會制定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
基層事務委員會設置要點
- 中華民國108年03月10日訂定
第一條: | 依據臺灣皮膚科醫學會(以下簡稱本學會)章程第二章第五條與第四章第十五條之規定,設置「臺灣皮膚科醫學會基層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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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本委員會以推動基層皮膚醫療之健全發展,促進基層會員醫師溝通,並凝聚共識為宗旨。 |
第三條: |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由學會指派代表參與政府與民間之相關基層醫療政策討論與制定。 2.討論制定本會之基層皮膚醫療發展之理念及政策等。 3.協助會員進入基層執業,並培養基層領導人才。 4.協助成立並總理以基層會員為主體的各健保分區組織。 5.建立基層會員與該區醫學中心之直接溝通機制,包含轉診、研究與舉辦以基層會員為中心之分區學術研討會。 6.理事會交辦之有關事項。 7.負責其他與基層皮膚醫療相關之事宜。 |
第四條: |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顧問、副主任委員及委員若干人主任委員由理事長提名,主任委員提名副主任委員及委員,經理事會同意任命之。所有受提名之成員,應為在基層診所執業之會員。 |
第五條: |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三年(依照理監事任期調整),均為無給職。 |
第六條: | 本委員會每季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如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時,得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或委員推選一人代理之。 |
第七條: | 本委員會決議事項做成建議案提請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
第八條: | 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臺灣皮膚科醫學會支應。 |
第九條: | 本本設置要點經理事會制定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
醫療事務與全民健保委員會
- 中華民國86年12月14日訂定
- 中華民國92年11月30日修訂
- 中華民國96年09月30日修訂
- 中華民國98年12月06日修訂
- 中華民國102年01月13日修訂
- 中華民國108年01月06日修訂
第一條: | 依據臺灣皮膚科醫學會(以下簡稱本學會)章程第二章第五條與第四章第十五條之規定,設置「臺灣皮膚科醫學會全民健保事務委員會」,於中華民國108年01月06日更名為「臺灣皮膚科醫學會醫療事務與全民健保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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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本委員會以研究與溝通與皮膚科醫療有關之全民健保法及組織為宗旨,並應理事會之諮詢,建議重要醫療政策。 |
第三條: |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與皮膚科醫療有關之全民健康保險法規之研究處理,擬其意見建議理事會請有關機關參辦。 2.對醫療保險政策之推展,擬定各項因應措施,維護暨爭取會員權益。 3.全程監視全民健保之實施與修訂。 4.加強本學會會員間對全民健保之意見溝通,尋求本學會會員對全民健保之共識,以發揮皮膚科醫療保險之功能。 5.理事會交辦之有關事項。 |
第四條: |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委員若干人。主任委員及委員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任命之。 |
第五條: |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人及委員隨理監事任期調整,均為無給職。 |
第六條: | 本委員會每季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並主持。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時,得指定一位副主任委員或委員推選一人代理主持。 |
第七條: | 本委員會決議事項做成建議案提請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
第八條: | 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臺灣皮膚科醫學會支應。 |
第九條: | 本設置要點經理事會制定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
雜誌編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 中華民國86年12月14日訂定
- 中華民國88年12月05日修訂
- 中華民國92年11月30日修訂
- 中華民國102年01月13日修訂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01日修訂
第一條: | 依據臺灣皮膚科醫學會(以下簡稱本學會)章程第二章第五條與第四章第十五條之規定,設置「臺灣皮膚科醫學會雜誌編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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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本委員以發行臺灣皮膚科醫學會雜誌,提昇皮膚科醫學之學術水準為宗旨。 |
第三條: |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審核臺灣皮膚科醫學會雜誌之來稿。 2.編輯及發行臺灣皮膚科醫學會雜誌。 3.負責與國內相關學術單位之交流。 4.理事會交辦之有關事項。 |
第四條: | 本委員會設主編一至二人,副主編若干人,編審委員、論文審查小組、優良論文甄審小組、編輯顧問各若干人。主編、副主編及編審委員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任命之。各小組及顧問由主編提名任命之。 |
第五條: | 本委員會主編、副主編、委員、及顧問任期三年(依照理監事任期調整),均為無給職。 |
第六條: | 本委員會每季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編召集之。如主編因故不能主持時,得指定副主編或編審委員一人或編審委員推選一人代理之。 |
第七條: | 本委員會決議事項作成建議案提請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
第八條: | 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臺灣皮膚科醫學會支應。 |
第九條: | 本設置要點經理事會制定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
皮膚病理次專科資格認定委員會設置要點
- 中華民國106年06月04日訂定
- 中華民國108年01月06日修定
第一條: | 依據「臺灣皮膚病理次專科醫師資格認定辦法」第一條與第二條之規定,設置臺灣皮膚科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皮膚病理次專科資格認定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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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本委員會以辦理皮膚病理次專科資格認定為宗旨。 |
第三條: |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皮膚病理次專科醫師認定及相關事宜。 2.皮膚病理繼續教育積分之認定。 3.皮膚病理次專科證書之展延與其他相關事宜。 4.本會理事會交辦之相關事項。 |
第四條: |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委員若干人。主任委員及委員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任命之。 |
第五條: |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委員自第二屆起,需具有本會認定之皮膚病理次專科醫師資格。 |
第六條: |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三年(依照理監事任期調整),均為無給職。 |
第七條: | 本委員會應任務需要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如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時,得指定委員一人或委員推選一人代理之。 |
第八條: | 本委員會決議事項作成建議案提請本會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
第九條: | 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會相關業務費支應。 |
第十條: | 本設置要點經本會理事會制定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
診療指引共識委員會設置要點
- 中華民國102年01月13日訂定
- 中華民國110年12月05日修訂
- 中華民國111年03月06日修訂
第一條: | 依據臺灣皮膚科醫學會(以下簡稱本學會)章程第二章第五條與第四章第十五條之規定,設置「臺灣皮膚科醫學會診療指引共識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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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本委員會以推展並提升皮膚醫學之診療水準及協助訂定醫療政策為目的。 |
第三條: |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特定皮膚疾病診療指引共識之修訂及新增。 2.依現行科學證據,並考慮國內臨床醫療環境,訂立相關之皮膚疾病診療指引共識,作為本會相關疾病之診療建議,以協助臨床醫師作為選擇診療方式之參考。此診療指引共識,僅提供標準化之醫療建議,臨床醫師仍須依照其專業之判斷,考慮個別患者之差異,以提供最適合之臨床處置。 3.擬定學會對政府相關醫藥諮詢專業建議。 4.擬定研討議題及舉辦共識會議。 5.於學會正式出版品或國內外期刊刊載相關診療之指引共識。 6.理事會交辦之有關事項。 |
第四條: |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及委員若干人,主任委員及委員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任命之。主任委員得依特定討論議題另指派議題召集人,並依照臨床專業需求,延請相關領域專家參與討論。 |
第五條: |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委員隨理監事任期調整,除委員補助出席費及交通費外,均為無給職。 |
第六條: | 本委員會依臨床需要召開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並主持。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時,得指定副主任委員或委員一人代理主持。 |
第七條: | 本委員會決議事項作成建議案提請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
第八條: | 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臺灣皮膚科醫學會支應。 |
第九條: | 本設置要點經理事會制定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