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臺灣皮膚科醫學會

參與各院Weekly Activity

參與各院Weekly Activity申請積分認定

根據皮膚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第十點:(中華民國109年06月09日行政院衛生署衛部醫字第1091661438C號公告修正)

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更新,應於專科醫師證書之有效期限六年內,參加下列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之積分達一百零八點以上,其中至少八十點必須為與國內外皮膚專科醫學會之繼續教育課程:

(九) 參加皮膚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舉辦之皮膚科臨床討論或專題演講之教學活動每小時積分一點,擔任主要演講及報告者,每次三點,超過六十點者,以六十點計。前項各款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之認定,於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專科醫師甄審初審工作或展延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先行查核工作時,由專科醫學會為之。

 

申請辦法

一、 申請單位:由各教學醫院皮膚科(部)提出申請。
二、 申請資格:經衛生署公告之皮膚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資格效期依衛生署公告為依據。
三、 申請程序:
  1. 各醫院皮膚科(部)應於衛生署公告符合申請資格後一個月內,將每週固定舉辦之病例討論會、病理討論會、醫學雜誌研讀會等,依Weekly Activity格式以電子檔方式提供學會公告所有會員。未提供者不予採計。
  2. 各醫院皮膚科(部)於每年12月底,統一提出該年度積分登記申請。
四、 申請表件如下所列:
  1. 衛生署公告符合申請資格之公函(皮膚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影本。
  2. 申請之醫師積分統計表。內容如附件所示。
  3. 病例討論會、病理討論會、醫學雜誌研讀會之課程內容講義,依舉辦時間順序編號、裝訂成冊。內容應包含:
    (1).日期、時間
    (2).題目
    (3).課程內容
    (4).授課者(簽名)
    (5).參與者(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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