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膚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
- 中華民國85年10月14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85049951號公告修正第10點第7款
- 中華民國85年03月07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85008158號公告修正第2點第1款
- 中華民國86年03月31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86017273號公告修正第4點
- 中華民國91年04月19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0910028171號公告修正第3、5、14點
- 中華民國91年09月12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0910058680號公告修正第2、10點
- 中華民國95年06月23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0950205037號公告修正第4、5、8、9、10點
- 中華民國96年08月10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0960208110號公告修正第2、4、5點及第10點第1款
- 中華民國97年06月02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0970202186號公告修正10點第9款
- 中華民國109年06月09日衛生福利部衛部醫字第1091661438C號公告修正
一、 | 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皮膚科專科醫師甄審(以下簡稱專科醫師甄審),特訂定本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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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醫師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參加專科醫師甄審:
(一)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三十日以前於皮膚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接受三年六個月以上之皮膚科臨床訓練,並取得該醫院訓練期滿之證明文件。
(二)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以後於皮膚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接受四年以上之皮膚科臨床訓練,並取得該醫院訓練期滿之證明文件。
(三) 領有外國之皮膚科專科醫師證書,經本部認可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二款皮膚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於本部依規定辦理認定前,依臺灣皮膚科醫學會認可之醫院為之。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二款皮膚科臨床訓練中斷期間超過五年以上者,須重新接受訓練,中斷期間未達五年(含)者,得累積計算訓練年資;中斷訓練年資之累計以一次為限。 以第一項第三款資格申請參加皮膚科專科醫師甄審者,應持有中華民國醫師證書及國外專科醫師證書,並提供國外皮膚科專科訓練相關資料,其資歷採計採個案處理。 |
三、 | 專科醫師甄審分筆試及口試二部分,筆試及口試均及格者為合格;所有考生均得口試,但筆試不及格者,口試成績不予保留;口試不及格者,筆試及格成績得保留二年。 前項甄審之筆試及口試,本部得委託相關專科醫學會辦理。 領有美國皮膚科專科醫師證書經本部認可者,參加專科醫師甄審得免筆試。 |
四、 |
筆試採用選擇題及問答題,以中文方式命題(專有名詞部分得用英文)其內容範圍如下:
(一) 一般皮膚病。
(二) 皮膚病理學。
(三) 皮膚免疫學。
(四) 皮膚腫瘤學。
(五) 皮膚生理學。
(六) 皮膚微生物學。
(七) 皮膚治療學。
(八) 皮膚外科學。
口試由口試委員主持,其內容如筆試之範圍。 |
五、 | 專科醫師甄審,筆試及口試總分各為一百分,以六十分為及格。前項筆試分選擇題及實物測驗二部份,選擇題滿六十分且選擇題與實物測驗平均滿六十分為及格。 第一項口試成績,於受訓期間有論著接受刊登於中華皮膚科醫學雜誌或國外科學引文索引(SCI)醫學雜誌,其成績依下列情形予以加分,以二十分為上限,且所繳交之論著以單一第一作者為限,譯文、摘要及評論類不計。其刊登於中華皮膚科醫學雜誌至少需一篇: (一) 通訊(correspondence、letter to editor)及病例報告每一篇加七點五分。
(二) 簡報型論文每一篇加十分。
(三) 原著及綜論每一篇加十二點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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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專科醫師甄審每年辦理一次,其報名日期、筆試及口試日期、地點及有關事項,於辦理前三個月公告之。 |
七、 | 參加專科醫師甄審,以通信或親自報名方式為之。 |
八、 | 報名參加專科醫師甄審,應繳交下列表件:
(一) 報名表(應有主任簽章、經歷應明列受訓起訖日期及主任姓名)。
(二) 醫師證書及其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發還)。
(三) 第二點所定資格證明文件。補行口試者繳交筆試及格證明文件。
(四) 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三張。
(五) 主任推薦函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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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皮膚科專科醫師證書(以下簡稱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期滿每次更新期限為六年。 |
十、 | 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更新,應於專科醫師證書之有效期限六年內,參加下列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之積分達一百零八點以上,其中至少八十點必須為與國內外皮膚專科醫學會之繼續教育課程:
(一) 參加臺灣皮膚科醫學會(以下簡稱醫學會)舉辦之繼續教育課程每小時得積分一點;授課者每小時得積分五點,每年以二十五點為限。
(二) 參加醫學會舉辦之年會、年中研討會及地區研討會,每小時一點。但每人每年參加地區研討會所得積分總點數不超過十二點。擔任特別演講者,每次積分三點。發表論文或壁報者,每篇第一作者積分二點,其它作者積分一點。
(三) 參加國外皮膚科相關之長短期進修,一星期內短期進修,每日二點。進修一週以上之長期進修,每週得五點,超過三十點者,以三十點計。
(四 )參加本部認定之繼續教育課程,每小時積分一點,授課者每小時積分三點。超過六十點者,以六十點計。
(五) 在本部認定之相關醫學雜誌發表論文,原著每篇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積分十六點,第二作者六點,其餘作者二點。共同作者減半,其它類論文積分減半。超過五十點以五十點計。
(六) 參加網路繼續教育,每次積分一點,超過六十點者,以六十點計。參加雜誌通訊課程,其成績達八十分以上者,每次積分二點,超過六十點者,以六十點計。
(七) 參與本會題庫出題經採用者,每二題得積分一點,每年最多得積分十點。
(八) 參加駐外醫療團之派外期間,每月得積分二點,當年超過二十點者,以二十點計。過半月(含)者積分比照足月核給,未過半月積分減半計算。
(九) 參加皮膚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舉辦之皮膚科臨床討論或專題演講之教學活動每小時積分一點,擔任主要演講及報告者,每次三點,超過六十點者,以六十點計。
(十) 在國內外大學進修專業相關課程,每學分積分五點,每學期超過十五點者,以十五點計。
(十一) 於離島執業期間,其積分數得以二倍計。於偏遠地區(含原住民族地區)執業期間,其積分得以一點五倍計。
前項各款繼續教育績分之認定,本部得委託相關專科醫學會辦理。 |
十一、 | 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更新,應繳下列表件:
(一) 申請表。
(二) 符合第十點所定更新條件之證明文件。
(三) 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三張。
(四) 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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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本部辦理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更新,得收取甄審費。 相關專科醫學會受本部委託辦理前項事務之初審時,得收取甄審審查費,其費額,應報本部備查。 |
十三、 | 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更新結果之通知,由本部辦理;經專科醫師甄審合格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准予更新者,得依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規定,申請本部發給專科醫師證書或更新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 前項結果之通知,於委託相關專科醫學會辦理第十二點事務時,得由專科醫學會為之;並得由專科醫學會統一向本部申請發給前項證書。 |
十四、 | 申請專科醫師甄審成績複查,應於收到成績單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之,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複查,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影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人員之姓名或其他相關資料。 專科醫師甄審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初審時,前項複查之申請,向受委託之專科醫學會為之。 |
十五、 | 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更新之有關試卷、論著及資格證明文件等資料,除留供研究者外,保存二年,但保留筆試及格成績補行口試者,應保存三年。 委託相關專科醫學會辦理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更新之初審時,有關試卷、論著及資格證明文件等資料,由受委託專科醫學會依前項規定期限保存。 |
十六、 | 專科醫師甄審,本原則未規定者,依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