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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訊息-政府機關

【轉知】衛福部公告預告"醫師使用植入式醫療器材應將使用廠牌、型號及出廠批號,載明於病歷,為醫師法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六款規定之其他應記載事項"

來函:109年6月9日衛部醫字第1091662723A號
主旨:"醫師使用植入式醫療器材應將使用廠牌、型號及出廠批號,載明於病歷,為醫師法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六款規定之其他應記載事項"公告預告、草案及總說明,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衛部醫字第1091662723號公告預告,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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